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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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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蔡武俊,男,汉族,1953年1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邵庄村五组。1983年10月21日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4年11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7月1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同年8月2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2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22日被监视居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2025)豫021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以蔡武俊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5年9月8日,罪犯蔡武俊以其患有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丙型病毒性肝炎需要长期服药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4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7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电话:0371-26765059,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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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已于近日受理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秋凤、赵玉玲等人犯诈骗罪系列案件,因所涉被害人众多,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通过互联网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见《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相关诉讼意见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述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1.涉李秋凤、赵玉玲、郭秋香、李丽、李东平、赵彦修、杜定温、李峥、张建新、方秀东、马加乐、刘卫敏等,联系电话0371-26765082 2.涉夏桂英、武玉华、李兴隆、杨凤启、王明君、张西恩、崔会丽、焦变芳、赵宇慧、王继民、史美红、刘趁选等,联系电话0371-26765039 3.涉吴桂琴、张琼、侯庆玲、郎平、刘市委、苏凤林、刘路平、费丽、李秀英、任庆存、吕保山、李玉霞、张绍中等,联系电话0371-26765059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作为本案被害人,在审理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 2.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3.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也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4.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6.对于办案人员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如果你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讼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必要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9.若你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座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在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 罪犯曹四海,男,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开封市清源工程有限公司安装二队原队长,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香格里拉小区二期1号楼3单元4楼东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25年2月12日被开封市祥符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5年5月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5月1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8日作出(2025)豫021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以曹四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25年10月1日,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以曹四海病重为由向本院建议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13日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电话:0371-26765059,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罪犯王阳,女,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专科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明伦南街5号副2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未执行,同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3月17日被监视居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2024)豫021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以王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罪犯王阳以患有高血压病为由,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9日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电话:0371-26765030,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已于近日受理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应祖云、李祥东、罗南等人涉“套路贷”犯罪系列案件,因所涉被害人众多,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通过互联网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见《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相关诉讼意见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述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1.涉应祖云、尹燕鑫、戴伟奔、李祥东、董向阳、施世继、何斌、薛利等,联系电话0371-26765059 2.涉罗南、黄余胜、应纪蒙、蔡瑞瑞、钟贞、王婷、陈俊宏等,联系电话0371-26765039 3.涉邱成、陈欣荣、谭辉翔、陈勇、邹衡桂、方泽军、邵旭峰、梁武、凌家政、南楠等,联系电话0371-26765082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作为本案被害人,在审理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 2.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3.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也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4.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6.对于办案人员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如果你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讼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必要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9.若你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座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在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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