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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款遭拖欠 昔日好友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5-12-30 09:46:39


  朱某急需资时想起了好友张某,出于朋友之间信任,张某将钱借给朱某,结果却遭到欠款,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张某将好友告上法庭。11月1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2000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1月9日,被告朱某急用钱找到原告张某借款200000元,原告张某碍于面子将钱借给了被告朱某,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张某现金贰拾万元(200000.00)。一段时间过后,原告张某见被告朱某没有还钱之意,便向其催要,被告朱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张某一气之下将好友朱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朱某给原告张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返还借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张某可催告被告朱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诉请被告朱某返还借款200000元,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杜华杰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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