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开封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乔利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乔利华(女,36岁,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铁路南沿街227号。1995年至1998年有盗窃前科。2008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2009年5月27日止。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逮捕)伙同刘玉(已判刑)预谋后,到河南省开封县公路局院内,被告人乔利华用随身携带的钥匙等作案工具将公路局职工赵某某的一辆奥斯牌电动自行车车锁打开,被告人刘玉负责将电动自行车骑走,当刘玉骑着盗窃的电动自行车行至开封市汪屯桥西面不远处,被公路局职工冯某某等人追上抓获,乔利华逃跑。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85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利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乔利华被判刑后发现盗窃价值1855元物品未被追诉,属于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