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固然可恨,但打伤小偷同样违法。2月29日记者获悉,祥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苗某、乔某、苗某某打伤小偷一案,他们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5年11月7日夜间,通许县居民彭某跳墙进入祥符区万隆乡居民苗某家院内欲行窃,被苗某发现后,彭某从苗某家院墙跳出逃离。彭某的同伙、一直在村头三轮车上等着接应的彭某某,情急之中把车子陷进了坑中,并导致车子熄火。逃跑不及的彭某被随后赶到的苗某及其邻居乔某、苗某某追上,并对其实施殴打,致使彭某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彭某的伤属轻伤。
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苗某、乔某、苗某某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们痛恨小偷的心情是正常的,但小偷也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苗某等抓获了小偷,本应及时报警或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然而他们却以违法的行为惩罚违法的人,从而触犯了刑法,最终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