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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头不养患病老伴,不行!

  发布时间:2017-02-10 09:41:17


    身边的事儿

    开封市祥符区村民翟振昌和陶金枝于196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翟振昌一直在洛阳一机械厂上班,而陶金枝在家务农、赡养公婆、抚养子女。多年来,陶金枝因过量劳动造成多种疾病,现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陶金枝每年除了出租土地收入三袋小麦及政府发放的720元养老金、400余元的粮食补贴外,再没其他收入和经济来源。2006年5月,翟振昌退休后回到老家居住,每月领取养老金2000多元。

    翟振昌罔顾夫妻情分,对生活几乎不能自理的陶金枝不管不问,有时还拳脚相加,即使在陶金枝两次住院期间,翟振昌还是既不出钱,又不照顾。2014年12月,陶金枝出院后要求翟振昌支付医疗费、扶养费。后经村委干部调解,二人于2015年2月份签订协议书,约定翟振昌每月的6日给陶金枝养老金500元,以后陶金枝看病及人情世事的费用由翟振昌支付。

    2015年12月份,翟振昌以“自己也有病,也需要看”为由,不再给陶金枝扶养费。2016年2月份,陶金枝把翟振昌告上

    了法庭,要求翟振昌每月支付给自己扶养费600元。

    结果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判决翟振昌每月的6日给陶金枝养老金500元。

    法理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不仅仅属于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互相扶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和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不受感情等因素的影响,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法官表示,本案中翟振昌每个月2000多元的退休金,显然具有扶养老伴的能力。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因扶养费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委干部调解,双方已于2015年2月份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Erbin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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