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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侵住宅 偷窥别人隐私

祥符区一村民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6-09-07 09:31:14


5月23日,记者从祥符区人民法院获悉,该区某村村民尹某某酒后翻墙进入本村女村民家中,看其洗澡,近日,尹某某被祥符区法院以非法入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5年9月23日22时许,尹某某酒后从本村女村民米某某家东边翻墙进入其家中,发现米某某家偏房的屋里亮着灯,遂推门,正在洗澡的米某某从里面上了锁,尹某某没能推开。于是尹某某走到窗前用力推开窗户,拨开了窗帘,看见米某某正在屋里冲澡。米某某看到窗外的尹某某吓坏了,惊慌之余,米某某质问尹某某:“你想干啥?”尹某某竟然毫不回避,点上一根烟说:“不干啥,就看看。”米某某见尹某某没有离开的意思,就大声呼喊,尹某某见事情不妙,方慌忙跳墙逃跑。

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某不怀好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偷窥别人隐私,破坏了他人生活的安宁,且对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现行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把所有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均纳入犯罪的范畴,即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条件,即看是否具有下列情形:(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损毁或者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给他人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的;(4)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损毁屋内设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者封闭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居住安全的;(5)入户盗窃未达到盗窃罪起点数额,但其为实施盗窃侵入被害人住宅的;(6)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尹某某擅自侵入别人家中,窥探他人的隐私,且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责任编辑:Erbin    

文章出处: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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