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自己贷款不容易,想让他人帮忙,结果他人为其贷了款并代为偿还了部分贷款,自己却推脱不还,结果被他人告上法庭。11月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韩某欠款17500元。
2012年年初,被告王某及其丈夫找到原告韩某,想让其为自己贷款,原告韩某碍于情面,便答应了被告王某的请求,于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被告王某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未还清,由原告韩某代其偿还了贷款17500元。被告王某给原告韩某出具了17500元的欠条。后原告韩某见王某没有还款之音,便多次催要,被告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韩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欠原告韩某欠款17500元,有被告本人书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应予归还,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等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