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冲动之下一方用水果刀将另一方划伤。12月24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原告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17838.75元。
2015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焦作市中站区工程管理公司办公室,向工地承包人宋某乙索要欠款,与宋某乙、宋某甲父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宋某甲脖子处割伤。2015年2月16日,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拿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焦作市中站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