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针对某些特定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使其在某种社会组织或机构的帮助教育下,不关押即得到改造,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一种刑罚手段。但有些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却又故意犯罪,浪费了刑法对其宽宥的本意,这种再次犯罪的行为必当受到严惩。近日,襄城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
被告人宋某某,2009年12月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时隔四年,2013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宋某某与牛某、安某相约在乐谷KTV唱歌,三人边喝边玩直至26日凌晨,遂准备坐车回家。结果下楼发现被害人李某和一名女子在吵架,因为醉意袭来,不免好奇心重就停下围观。被害人李某看到三人指指点点,便对宋某某等人辱骂并相互撕扯,劝开后,被告人宋某某又和被害人李某厮打在一起,造成李某鼻骨骨折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后经襄城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宋某某后悔至极,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