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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劳而获伸手窃 触犯法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12-30 09:23:47


12月14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时心起贪念,盗窃他人物品的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班某经过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建行家属院2号楼一单元楼下时,见李某停放此处的玫红色大阳牌四轮电瓶小轿车没有锁门,遂将该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3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所盗窃电瓶小轿车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班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赃物已追退,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杜华杰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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