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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隐藏财产不赔偿 铁证面前终认错

  发布时间:2015-12-18 10:53:52


    通许县玉皇庙镇某村王某和赵某夫妇以打零工为生,2015年4月30日14时40分许,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豫2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通许县厉庄乡厉庄街北段十字路口处,撞上由西向东步行的翟某,并致翟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投案经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9月8日,通许县检察机关对王某提起公诉,同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民事赔偿翟某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25000 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于是翟某向法院申请了对王某的强制执行。法院经过调查核实,王某和赵某的银行账户上在法院执行前曾有10万元的存款数额,后被二人支取,但二人在财产申报中未申报该笔财产,且经法官多次询问后,两人均称从未在银行开过户更未取过款。法官当庭拿出二人在银行存款的记录资料并告知其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的严重法律后果。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二人终于承认是心存侥幸,不愿履行对翟某赔偿义务,才采取这种方法,试图逃避法院的执行。最终,在铁证面前该案以王某赔偿翟某而圆满结案。

责任编辑:杜华杰    

文章出处: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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