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是人们休闲娱乐、进行社会活动的重要场所。收费性公园向游客收取门票费用,便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公园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公园未尽到其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受伤,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公园对受伤游客进行相应的赔偿。
原来,六岁的赵某是开封市东郊某小学的在校学生,2014年11月7日赵某在学校老师的带领下到开封市某公园参加游园综合实践活动,该日12点30分左右,赵某在开封市某公园的假山上活动,从山上下来时,由于山坡陡峭,又没有台阶,赵某摔倒致使左腕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赵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之后,还用去医疗费13815.05元,再加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5431.12元。
赵某受伤后,其父母及学校多次找公园协商赔偿事宜,均因意见分歧太大未能解决,最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赵某摔倒处的假山山势陡峭,开封市某公园中未在该假山设置安全围栏和台阶,附近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亦未安排人员对游客进行劝导监督。公园未尽到其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公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园赔偿赵某10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