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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会费十万元 刑法面前逃不脱

  发布时间:2015-12-18 10:46:54


    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挪用公款罪案件,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王某原来在开封市某饭店结算中心担任结算员,利用收取、管理会议费用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其经手保管的人民币十万元挪给他人做生意使用,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是违法犯罪行为难逃法网,侦查机关破获该案后,公诉机关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挪用的公款,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杜华杰    

文章出处: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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