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0日,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村民吴志勇早饭后,骑着电动车要到邻村朋友家随礼。天雨路滑,坑坑洼洼的路面上布满积水,吴志勇一路小心谨慎,行至万隆乡集贸市场附近时,吴志勇感觉到有机动车从后面快速驶来,他刚回头,夹杂着污泥的水花迎面扑来,把吴志勇从头到脚浇了个遍,吴志勇脸上、崭新的衬衣上、擦的锃亮的皮鞋上布满污泥。尴尬愤慨的吴志勇很生气,随口骂了几句:你瞎眼呀,这么缺德……,轿车司机何大海听到后从车上下来,没争执几句就和吴志勇厮打起来。何大海用脚、拳头击打吴志勇的胸部、头部等,致吴志勇鼻骨骨折。后经祥符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吴志勇的伤属轻伤。
2015年7月3日,何大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志勇除要求追究被告人何大海的刑事责任外,并要求被告人何大海赔偿医疗费即医疗费、检查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款项。
2015 年10月16日,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大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何大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吴志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436元。 法官提醒
任性司机在雨天上演“速度与激情”, 疾驰的车辆把污水溅到了行人身上,既不文明,也给自身行车带来了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降低行驶速度。”这意味着,如果驾驶人的溅水行为对行人造成了利益损害,利益受损方就有权向驾驶人索赔,因为这种行为属于民事侵权。
本案中何大海飞车溅水又伤人,可谓是错上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