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是柄双刃剑,它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公器,又可能成为牟取一已之利的私产。在如今社会各界共同倡导反腐倡廉的大环境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轰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近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杜良乡某某所所长期间,于2014年10月,在查处杜良乡xx购物广场违法占地事件时,收受该购物广场老板祁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未对该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并将所收受的现金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12月,杜良乡某某所在查处xx饲料加工厂违法占地事件时,梁某某收受该加工厂老板田某某现金5000元后,未对该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并将所收受的现金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退赃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 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八千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