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范某与其情人曹某(在逃)掉包他人信用卡,冒领他人大量财物,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8月6日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4月份,由于范某手头紧张,不能满足与情人曹某之间浪漫的生活,二人就商议搞点钱花花。二人就到安徽省五河新概念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银灰色奥迪A4轿车,还由租赁公司找了一名司机。2014年4月12日,他们三人就从安徽宿州上高速直接到郑州,在郑州玩了两天,开车到开封市祥符区寻找作案目标。2014年4月14日15点多钟,到县府西街路南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处,曹某锁定一中年妇女,上前与人搭讪,由范某偷看并记住其银行卡密码,曹某以此机内无钱为由,拔出中年妇女的卡趁机调换,将假卡插入另一机子后逃跑。坐上已等候的车在前方不远处一家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取出17200元后逃离。
2014年8月16日上午11时许,二人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街道办事处三十米大街一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处,骗走另一中年妇女卡内现金4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骗卡取钱,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范某主动投案并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积极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