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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不按防护设施,工人死亡雇主担责

  发布时间:2015-12-18 10:04:09


身边的事儿

2014年收过麦之后,家住   的原告葛贵琴的丈夫刘某就想趁农闲之际打点零工挣点钱补贴家用,于是就联系同村常在外包工程的刘某某,准备到其承包的工地干活。没想到,葛某夫妻这一别竟成了永别。

2014年9月14日上午7时左右,刘某正在工地建造的楼顶上干活,突然脚下一滑,由于工地未安装防护设施,刘某就生生从楼顶摔了下来,虽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但也未能挽回刘某的生命,就这样,一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

这突如其来的噩耗使葛某无法承受,但面对年迈的公婆,两个还未成年的孩子,葛某只得强打精神继续生活。在协商丈夫赔偿问题时,葛某了解到,丈夫出事时是为山西省霍州市退沙村一位名叫赵老四的房主盖门面楼,赵老四已将全部工程大包(即包工包料)给有建筑许可资质的刘某某,楼房周围未安装防护设施。而刘某某称,他承包的是赵老四房屋的主体工程,而主体工程早在2013年12月已完工,刘某干的是主体工程之外的砌砖、内粉、抹灰的活,他已将这些承包给同村的王某。

    由于担责主体与数额争议较大,协商未能成功,失望至极的葛某在安葬完丈夫后,以自己和公婆、两个子女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金赔偿金169506.8元、丧葬费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905.03元、交通费10000元、停尸费20000元、运尸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总计321411.83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结果

经祥符区法院审理查明,房主赵老四已将工程承包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带领的施工队具有建筑许可资质,其承包行为无过错,刘某某称其将赵老四房屋的主体工程之外的砌砖、内粉、抹灰的活已承包给同村的王某,王某不予认可,刘某某无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刘某某与王某之间的分包关系无法查明。另外,刘某某在工地楼房周围未按装防护措施。

祥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主赵老四将房屋承包给有建筑许可资质的刘某某,承包合同有效,视为其已将建筑风险转移,对死者刘某不负赔偿责任;刘某某辩解其将工程部分分包的理由因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死者刘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已形成个人劳务关系,且承包人刘某某在建筑的楼房周围未按装防护措施,对受害人刘某在提供劳务工程中死亡给五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相关费用应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葛某等五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0290.83元。

责任编辑:杜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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