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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人命丧黄泉,损失医保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5-12-18 09:50:56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可家住开封市祥符区的赵某的丈夫却因救人摔伤终经医治无效而撒手人寰,在给家人带来伤痛的同时,又因医保拒赔医疗费而使赵某将开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告上了法庭。

2014年5月16日23时许,胡某在郑州市绕城高速十八里河站东一公里路南处,下车到路边小便,当时不知下边是条河,不慎从桥上滑下,胡某爱人陈某急忙打电话向赵某爱人求救,赵某爱人接到陈某的电话二话没说,急匆匆就赶往胡某出事地点。在营救胡某过程中,赵某爱人不慎从桥上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用738943.84元。赵某爱人入有新农村医保,按照报销比例,报销医疗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2014年6月27日,赵某向被告新农合办公室提交医疗发票并申请报销应得费用20万元,被告以此费用属于《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形,不属于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拒绝为原告报销医疗费用,由此双方发生纠纷,产生争议。

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中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但此处的第三人,是指受害者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第三人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危害结果。只有具备这几个条件,第三人才应当对受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本案中,胡某不是造成赵某爱人伤亡的第三人,赵某爱人在营救胡某过程中,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针对胡某来讲,赵某爱人属于帮工,赵某爱人所受的伤害,不是第三人造成的,是意外事件,被告以赵某爱人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理由不能成立。赵某要求被告依照规定的比例报销支付医疗费用的请求,符合“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开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责任编辑:杜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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