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主体错误被驳回,法律无情人有情

  发布时间:2015-12-18 09:40:57


一辈子没进过法院门的宋老汉,因为起诉主体错误,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可令宋老汉没想到的是,在败诉的同时,他却收获一份来自法官给予的审判之外的感动。

宋老汉的儿子宋晓明,1998年村里分地时,由于宋老汉儿子与人打架被刑拘,村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未分给宋老汉儿子土地,宋老汉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均未得到处理。2011年,开封县晋开项目指挥部征用一贴王土地,由于宋晓明未分得土地,土地征用补偿款村里也对其未落实。为此事,宋老汉不停信访,并于2015年5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将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补偿一口人的征地补偿款94500元,并补偿1998年以来经济损失50000元。

作为被告的兴隆乡人民政府,早已将属于一贴王的征地补偿款拨给一贴王村委,乡政府仅提供账户,走一下手续,在对土地被征用的问题上,乡政府仅起监督指导作用,不存在任何截留问题。宋老汉家中少一人的征地补偿款,是其与村组之间形成的纠纷,宋老汉与被告兴隆乡政府之间不存在征地补偿款的纠纷,并且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属民事纠纷,故宋老汉诉兴隆乡政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诉讼主体错误,裁定驳回宋老汉起诉。

本案审理程序并不复杂,直接下个驳回起诉裁定就可结案。可一想到案结事不了,想到我们经常提及的司法为民理念,促进官民和谐,促使承办人董合议下定决心,不能草草结案,要尽自己最大努力为宋老汉争取利益。

于是,他的身影多次出现在乡政府与村委之间。董庭长告知乡以及村里领导,接受刑事处罚,要剥夺也是剥夺政治权利,刑事拘留并不能成为不能分得土地的理由,首先让村干部认识到自己工作的失误,让乡政府领导也意识到自己存在监督不力问题,其次又和他们多次进行思想交流,促进官民和谐意识。经过董庭长多次解释,劝说,在赔偿款已分配到个人,乡里及村里经济都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表示积极协调资金,对宋老汉损失补助2万元,并对宋老汉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表示深深的歉意。

当宋老汉看到董庭长为自己的事一次次东跑西颠,内心涌动着深深地感动,对法院的工作有了新的了解,多了一份久违的崇敬。待被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下来的那天,他表示息访停诉,对董庭长在审判之外做的工作表示感谢,并称法律无情人有情。

责任编辑:杜华杰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