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先容留失足妇女卖淫再负罪潜逃

  发布时间:2015-04-07 09:09:17


3月24日,记者从祥符区人民法院获悉,曾经营“中亨温泉洗浴宾馆”的朱某由于容留妇女卖淫,3月3日,被祥符区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经法院查明,2007年,朱某在我市西郊开了一家名叫“中亨温泉洗浴宾馆”的洗浴中心,并且聘请了杨某、王某为经理负责洗浴中心的日常运作。由于洗浴行业竞争激烈,洗浴中心的生意很是萧条, 为牟取利益,朱某等人开始动起了歪脑筋。2012年8月至11月,洗浴中心容留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2012年11月6日晚10时许,市公安局指定祥符区公安局集中行动对该宾馆进行治安检查,当场查获卖淫妇女、嫖客及协助组织卖淫的杨某、王某等人。朱某一直潜逃。

2014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朱某看到警方在网上对自己进行通缉,便自行来到祥符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但考虑被告人朱某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由于朱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鼓楼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朱某调查后给出评估意见,被告人朱某适合社区矫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据此,祥符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董杉杉    

文章出处:汴梁晚报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