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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了结垫付的医疗费可追回

  发布时间:2015-03-16 10:14:58


   身边的事儿

    2014年6月14日,小古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车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古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40天,花费医疗费23067.56元。在张某治疗期间,小古交给交警队押金10000元,该款张某已领取。经交警部门多次协调,小古不再向张某支付任何费用。2014年10月24日,张某一纸诉状将小古及小古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小古及保险公司赔付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3594.02元。

    结果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古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几乎承担了张某的所有合理损失。小古仅承担张某评估费、停车费共计400元。

    案件判决后,各方服判不上诉。由于小古在肇事后曾经向张某支付10000元的医疗费,现在法院判决自己仅承担400元的赔偿费用,因此下余的9600元,按道理张某应该从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中退还给小古。

    又起争议

    判决生效后,两家保险公司均按期支付了赔偿费用。小古向张某提出,希望张某领取赔偿款后退还其超额垫付的9600元。张某则以保险公司的钱是给自己的为由,拒绝退还。

    法理解说

    像张某这种拒不退还小古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也没有理由依职权从保险公司支付给张某的赔偿费用中扣除。那么小古所垫付的医疗费还可不可以要回来了?回答是肯定的,可以要回,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交通肇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期间提起反诉。就本案而言,小古在诉讼期间可以以张某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可惜小古没有行使自己的反诉权。二是本案结束后,因判决小古承担400元,所以张某占有小古支付的下余9600元,已经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小古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张某,要求其返还。(记者张东通讯员徐咏梅)

责任编辑:董杉杉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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