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封县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中信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开民初字第279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汴民终字第183号。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开封县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开封县城关李太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成山,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斌,系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毛中信(又名毛忠信),男,生于1963年1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开封县城关镇马庄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
委托代理人陶文森,系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情〕
原告开封县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5月被告承包开封县药检局工程,购买原告的混凝土多孔砖,原告卖给被告48车,每车720块,每块砖0.4元,计款13824元,工程结束后,被告拒不给付原告砖款,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砖款13824元。
被告毛忠信辩称,由于原告提供的混凝土多孔砖不符合要求,监理公司要求拆除,给被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毛忠信反诉称,被告承包开封县药检局办公楼,原告到被告处推销混凝土多孔砖,并承诺有质量问题原告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便放心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一层墙砌好,开大监理公司因砖超重下达停工通知书,后到设计院等相关部门咨询,均证明“混凝土多孔砖”超重,不合乎标准,强行拆除,现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3454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份被告毛忠信承包开封县药检局办公楼工程,当时图纸设计应用烧结KPI多孔砖施工,原告去推销其生产的混凝土多孔砖,被告毛忠信购买34560块,每块0.37元,共计价款12787.2元。后被告在未经监理和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图纸设计施工,2007年5月14日开封市开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一层砌体与图纸不符为由,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1、拆除已砌墙体,2、按图纸设计烧结KPI多孔砖施工,被告按此要求施工,造成经济损失31954元。
〔审判〕
原告诉称每块砖单价0.4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每块砖单价是0.4元,只能按被告认可的每块砖单价0.37元计算,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多孔砖34560块,共计价款12787.2元未付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此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3454元,因此损失是在被告未征得监理和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图纸设计施工造成的,如果在施工之前向监理汇报,监理不同意用混凝土多孔砖可以退货,本案中被告的经济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可以说这种经济是被告的这种过错造成的,要求原告赔偿此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忠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开封县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787.2元。
二、驳回原告开封县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毛忠信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负担12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反诉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被告毛中信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承建开封县药检局办公楼时,开元公司到工地推广其生产的建筑用空心砖并出具了该砖合格手续及相关文件,为让上诉人放心使用,许诺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一切损失。实际上开元公司的空心砖没有国家标准,在使用过程中,经开大监理抽样检验,该砖比正常的空心砖每块重1千克,被强行拆除,给上诉人造成近4万元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开元公司辩称:其销售的砖是合格产品,符合省级标准,毛中信称超重1千克没有依据。至于该砖是否符合图纸要求由毛中信和监理负责,与开元公司无关。请求驳回毛中信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二审认为,开元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多孔砖符合省级标准,手续齐全,其找到毛中信推销该产品时,是否使用该砖取决于毛中信,毛中信未及时发现该砖与烧结砖的区别,使用前也未取得监理和开封县药检局的一致意见,其上诉称开元公司曾经承诺如因质量出现问题,承担一切损失的理由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元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故毛中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元,由毛中信承担。
〔评析〕
在审理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争议焦点问题
一、原告销售给被告的混凝土多孔砖是否合格的问题。
原告认为是合格的,被告认为是不合格的。在一审过程中被告曾提出请求对原告的“混凝土多孔砖”质量(自重)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因被告毛中信提供不出相关技术标准,经本院调查当时的工程监理郭永芳,郭永芳陈述下达工程暂停令的原因是一层砌体与图纸设计不符。按照图纸设计墙体应用烧结KPI多孔砖,而毛中信用的是混凝土多孔砖,与图纸设计不符,毛中信用的免烧砖比图纸设计的烧制多孔砖重,当时发现时一层墙体还没有砌好,毛中信不听监理劝阻,等下停工通知书时一层砌体基本好了。仅仅因为混凝土多孔砖比烧结多孔砖自重重,并不能得出原告混凝土多孔砖不合格的结论,故一审时驳回了被告鉴定申请,认定原告生产的混凝土多孔砖是合格的,在二审中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混凝土多孔砖符合省级标准,手续齐全,故二审法院也认为原告的混凝土多孔砖是合格产品。
二、原告销售给被告的混凝土多孔砖单价的问题。
原告认为每块砖单价是0.4元,被告认为不是0.4元,而是0.37元,原告为此提供了出库单,出库单上虽显示每块砖单价是0.4元,但被告或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出库单上领物人均是原告找的送货人签字,被告不予认可,对被告无约束力,故每块砖单价以被告认可的0.37元来认定计算。
三、被告毛中信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
毛中信承建开封县药检局办公楼工程,按照工程暂停令的要求拆除一层墙体,经被告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委托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毛中信的经济损失为31954元,毛中信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一审认为,即使是原告主动推销的,也属于明显地变更图纸设计,应经监理和业主同意后才能施工,而被告毛中信用原告的混凝土多孔砖施工时,监理当时不在现场,也未经监理同意便擅自施工,这是被告的过错,如果施工之前向监理报告此事,监理不同意变更图纸设计,被告此时完全可以退货,可以避免本案中的经济损失,所以因拆除已砌墙体所造成经济损失只能由被告自己承担。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找到被告推销产品时,是否使用取决于毛中信,毛中信未及时发现该砖与烧结砖的区别,使用前也未取得监理和业主的一致意见,毛中信称开元公司曾经承诺如因质量出现问题,承担一切损失的理由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元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毛中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