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开封讯常听说有人丢钱、丢车的,很少听说有丢粮食的。昨天大河报记者了解到,1月19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专门盗窃粮食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6月25日夜,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田某某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从开封县刘店乡窜至杞县阳固镇,将公路旁一大蒜收购点放在门外的大蒜盗窃走14袋,后将大蒜卖掉得赃款2000余元。
同年7月11日,刘某某伙同张某某、田某某开面包车到封丘县鲁岗乡,将公路西侧粮食收购点门外堆放的小麦盗窃走1000公斤。
7月12日夜,刘某某三人再次开车到开封县杜良乡小岗村进行盗窃,将公路旁一米厂库房里堆放的大米盗走83袋,每袋重25公斤。事后,刘某某、田某某找到司某某帮助,将83袋大米分两次卖给开封县刘店乡张庄村开粮油铺的曹某某,刘某某与田某某共卖得赃款6200元,司某某从中得好处费200元。
7月16日夜,三人又一次开面包车到封丘县皇陵镇街上,将一处粮食收购点门外堆放的小麦盗窃走550公斤、价值1144元,玉米盗窃走650公斤,价值1430元。
审理中,法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刘某某已将其余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祥符区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