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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铁院以立案调解形式在原告所在地快速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11-13 10:00:56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积极贯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调解来化解社会矛盾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立案调解工作。11月7日,该院立案庭以立案调解形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标的额达260余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4月17日,原告江西新余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集团公司所属的南广铁路项目部材料厂签订钢绞线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项目部材料厂收到货后,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全额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260余万元。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通过立案调解的方式快速解决矛盾纠纷。

    为便利当事人,在立案庭庭长程韶丹的带领下,立案庭法官来到原告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进行上门调解。在调解前,立案庭法官反复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制定调解计划,在调解过程中耐心释法,帮助双方当事人计算成本、比较得失。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此次案件成功调解,是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再度呈现出的优秀成果,他们的做法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畅通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在较短时间内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法官的良好素质和作风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d    

文章出处:河南高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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