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县法院对王运动等三人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王运动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王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吴喜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王运动(男,生于1964年1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开封市龙亭区徐府坑街。1980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2008年11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捕。)窜至中牟县老财政局东边秦镇米皮店门口,将赫某某的一辆价值2390元的“淮海牌”银白电动三轮车盗走。
2008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王运动、王超(男,生于1971年6月14日,汉族,文盲,农民,住通许县练城乡欧阳岗村。1992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因涉嫌盗窃2008年11月27日被刑拘,12月19日被捕。)预谋后窜至中牟县官渡购物中心服装区门口,将边某某的一辆价值1860元的“洪都牌”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王超以较低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张红军(在逃),二人将赃款平分后挥霍。
2008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运动、王超预谋后窜至尉氏县文化路新时代购物广场南门,将马某某的一辆价值1000元的“泰霸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
2008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运动、王超预谋后窜至开封市27中对面宝宝康专卖店门口,将刘某的一辆价值1272元的“立联达牌”白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2008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运动、王超预谋后窜至开封县工商银行对面外贸服饰销售店门口,将张某某的一辆价值1613.5元的“小羚羊牌”银白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2008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运动、王超预谋后窜至尉氏县文化路东段尉东市场北头,将耿某某的一辆价值3132元的“鑫龙牌”绿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王超以较低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张红军(在逃),二人将赃款平分后挥霍。
2008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运动、王超预谋后窜至开封县城关镇祥符中学门口过道处,将薛某某挂在电动车车把上的一个黑色手提包盗走,内有现金400余元。
2008年11月22日16时左右,被告人王运动窜至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屠府坟村澡堂门口,将潘某某的一辆价值4438.4元的“飞枪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王超以较低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张红军(在逃)。
2008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运动、王超、吴喜玲(女,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封市鼓楼区外马号街75号附2。因涉嫌盗窃2008年11月27日被刑留,12月19日被捕。)经预谋后窜至开封县城关镇县府南街与开元胡同交叉口东北角服装店门口,由王超、吴喜玲掩护望风、三人将张某某放在门口的价值2238.2元的“双枪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公安民警抓获,该三轮车追回后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运动、王超、吴喜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王运动、王超盗窃数额巨大,吴喜玲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运动、王超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开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