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县法院审结刘庆军盗窃案,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刘庆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阴历11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庆军(男,1992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封县袁坊乡付砦村8组。因涉嫌盗窃2009年2月17日被刑拘,同年3月2日被逮捕。)窜至开封县袁坊乡付砦村村民张某某家,将其家衣柜里的一件红色羽绒服口袋内的900元现金盗走;2009年2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庆军窜至开封县袁坊乡付砦村村民石某某家,将其家东南间床头柜内的现金9600元盗走。案发后,追回被告人用赃款购买的LG手机一部及现金4300元,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庆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庆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上,开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