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程序
1、民、商事、行政案件
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
处理结果→①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可上诉)→②应予受理→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批准立案→移送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理
2、刑事案件(含自诉)
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自诉)→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
处理结果→①退回检察院
→②不予受理
→③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自诉案件)
→④登记立案→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
二、执行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或审判业务庭移送)→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通知当事人交纳申请执行费用→批准立案→移送执行庭执行。
三、上诉程序
当事人提出上诉状→审判业务庭组卷→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