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6日,开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段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08年3月1日夜,被告人段成(2002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伙同张义杰、杨杰、李培其(三人已判刑)预谋后到开封县兴隆乡白石岗村南地,将该村村民王某家的大葱盗窃走1260斤,价值30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