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因抢劫、寻衅滋事、盗窃被判刑、劳教仍不悔改,这次又起贼心伸手盗窃老乡钱财,终又被判刑。2009年5月26日,开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四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四(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6月3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元月因寻衅滋事被开封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2月14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盗窃于2002年7月29日被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在山西省古交市打工期间,从一起打工的老乡开封县陈留镇韩某的衣服里盗窃现金800元;2009年1月2日夜里,被告人李四伙同许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二人到开封县半坡店乡夏寨村张某家中,将夏某停放在其家堂屋的一辆黄色菲利普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4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四有前科,多次被劳教、判刑却仍不思悔改,应酌定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亦应充分考虑其认罪及悔罪的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