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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吃回头草 终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09-08-04 17:34:19


    2009年3月19日,开封县法院对王风营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风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风营(男,曾用名王怪营,生于1974年5月14日,汉族,文盲,农民,家住开封县半坡店乡喜村村委木堂庄村5组。因盗窃于2008年10月29日经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窜到本村马某家盗窃一辆自行车卖掉,价值208元。

    200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风营窜到本乡喜村王某家盗窃一辆自行车,价值127.5元;事隔三个月后的一天,被告人王风营再次窜到王某家盗窃抽水马达一台卖掉挥霍,价值140元。

    200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风营在开封县万隆乡万隆村王某家打工时,盗窃王某家现金100元和二十斤价值150元的花生油。一个月后的一天,被告人王风营再次窜到王某家盗窃抽水马达一台,价值169.2元。

    200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风营窜到开封县半坡店乡孔庄村马某家盗窃自行车一辆,价值130元。同年8月份,被告人王风营再次盗窃王某家抽水马达一台卖掉挥霍,价值126元。

    另外查明,被告人王风营还盗窃开封县万隆乡李庄村栗某家盗窃抽水马达一台,价值180元。窜到开封县万隆乡万隆村张某的手机商店盗窃一部金鹏S2020型手机,价值600元。案发后,赃物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风营秘密盗窃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予以处罚。综上,开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寅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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