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四次盗窃不悔改 再次盗窃判十年

  发布时间:2009-08-04 15:49:11


    2009年7月27日,开封县法院对尹全河、尹锋玉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尹全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尹锋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尹全河(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尹锋玉预谋后骑自行车携带破坏钳等作案工具到开封县范村乡大关头村,翻墙跳入该村赵某某家院内,剪开大门门锁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东方红牌农用四轮拖拉机和一辆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共价值17733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2009年2月7日夜里,被告人尹全河、尹锋玉预谋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开封市北郊乡辛庄村东南角,将该村变压器房内的变压器芯盗走。经鉴定价值20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全河、尹锋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尹全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尹锋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尹全河系累犯,连续四次因盗窃被判刑不思悔改,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予从轻。综上,开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寅龙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