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米富拐卖儿童一案

—为拐卖、收买方互通情况,居间介绍或提供帮助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发布时间:2014-10-23 16:34:51


    一、关键词

    1、刑事、拐卖儿童、

    二、裁判要点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三、相关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四、案件索引

    一审: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2013年11月23日)

    五、基本案情

    2010年农历二月初五,被告人米富伙同谭永志(另案处理)将拐卖来的一女婴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开封县西姜寨乡贾岗村的刘小燕收养。2012年4月21日,通过西姜寨乡吴寨村的吴文枝介绍将一男婴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该乡白庄村的崔玉虎收养。2012年5、6月份,通过吴文枝介绍将一拐卖来的女婴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该乡白庄村的李记民收养。2012年9月21日将一拐卖来的女婴以31500元的价格卖给该乡白庄村的乔天云收养。

    六、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富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七、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富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富犯拐卖儿童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米富伙同他人贩卖儿童多人,依法应在十年以上量刑。被告人米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八、案例注解

    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有效得到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律程序,本院在开庭前对被告人米富进行了走访,了解被告人米富自幼失去父母,后来做了上门女婿,去的女的婆家。庭审中,辩护人认为米富也是受谭永志欺骗并不知道孩子从云南弄来的,在其中不起更主要的作用,起个中间介绍行为,主观恶性小。被告人也表示不是图是钱,作为一个外地上门女婿,就是想拉近邻里关系,帮个忙,想办好事了,也不懂法。

    在本案中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但是,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被告人米富在四次拐卖儿童中的作用,为拐卖、收买方互通情况,居间介绍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个环节,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小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对于拐卖多人者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拐卖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被告人伙同他人贩卖儿童多人,必须重点打击,依法应当严惩。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