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3月X日,郭守X(具有出租车驾驶资质)驾驶郭永X从XX的士公司承租的豫BT2502号出租车,沿S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店王村北1公里处,超车时与相对方向张明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后又与相对方向史XX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明X、史XX、史XX、孔XX、张秀X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守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均不负事故责任。后张明X等四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守X、郭永X、的士公司、车辆强险单位赔偿四人因事故造成的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损失,但是未明确各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另查明,郭守X与郭永X系父子。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永X答辩: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问题:郭永X系非肇事人,作为车辆承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此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
讨论:
(1)郭永X不是车辆所有人,也不是肇事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郭永X虽然不是车辆所有人,但是作为车辆使用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郭守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车辆管理人(包括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车辆间接控制人,实际使用人是事故直接责任人,风险理应由二人共同负担。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此承担补充责任。即由郭守X承担责任,郭永X承担补充责任。
合议庭意见:采纳第二种意见。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车辆使用人即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肇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