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开封县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老河,因为擅自将自己管理的本村土地赔偿款购买了理财产品并获利40余元,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刑3年,缓刑3年。听到判决结果的老河,嘴里不停地念叨:“我这是图啥哩!”
身边的事
已过花甲之年的老河,自1996年就一直担任村支书,为人热情,在村里的威望很高,还被推选为乡人大代表。老河原本会有一个圆满的晚年生活,可是他却因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而付出代价。2010年7月,某电力企业进行高压架线施工,占用了老河所在村委的部分土地。经县、乡政府协调,由该电力企业分两次支付该村土地赔偿款共计255000元,并由村委自行管理、发放给村民。
老河像平时一样拿着村会计的存折和身份证去银行领取土地赔偿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向他推荐了一种名叫“天天大丰收”的理财产品。当得知这种理财产品不仅利息高,而且还可以随时支取时,老河动了心。“既然钱可以随时支取,就不会耽误给乡亲们发钱,还可以得到额外的高利息,也应该没啥大不了的。”就这样,老河鬼使神差地将土地赔偿款购买了“天天大丰收”理财产品。不过两天后,老河就将全部款项都支取了出来发放给了村民,而期间共产生的收益46.28元却被老河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可是纸终究包不住火,3年后有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了老河的擅自挪用土地赔偿款的行为,检察机关以老河涉嫌挪用公款罪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结果
开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河身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受政府委托发放永久和临时征地赔偿款项的过程中,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老河认罪态度较好,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依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届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属于其中明列的行政管理事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该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
老河之所以会犯下这样的错误,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类似的情况很可能还会出现,希望广大村干部在为父老乡亲做好服务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避免步老河的后尘。(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