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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打场晒粮烧了汽车,村委会管理不严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14 10:51:43


每当粮食收获的季节,农民们脸上总是洋溢着幸福的笑容,可小张却愁眉不展,他刚买了3个月的新车就是因为铺在路上的麦秸而烧毁报废,并引发了一场官司。

身边的事

家住开封县的小张,勤劳能干,手头宽裕的他于今年3月份买了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每天驾车从农村老家到城市干活。如今的乡村公路几乎都实现了柏油硬化,平整而广阔的马路给小张节省了不少时间。不过正是这崭新的马路给小张带来了烦心事。6月份正是麦收季节,有的农民们将不能机械收割小麦铺在马路上,任由过往的车辆碾压,然后再扬场、装袋,省了不少力气和功夫。

6月7日晌午正是烈日当头,小张驾驶他的面包车行驶在赵庄村委某自然村的村级公路上时,发现路面上满是厚厚的麦秸。由于这是必经之路,对此情况司空见惯的小张也没想太多,一脚油门就开了过去,谁知麦秸铺得过厚,致使面包车底盘被麦秸卡住,没开出多远就不能继续前进,此时可能排气管喷出了火星,卡在车辆底盘下的麦秸旋即开始燃烧并引燃了周围的麦秸,立刻火焰和浓烟就将面包车包围。所幸小张及时逃出车外,可附近却又找不到水源灭火,小张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新车被烧毁。

事后,小张认为车被烧毁与该路面上晾晒的麦秸过厚有直接的关系,可是由于找不到谁是这些麦秸的主人,小张就以赵庄村委会未尽到管理责任为由,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庄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32682.3元。赵庄村委会则认为,小张车辆被烧毁的路段属于其下辖的某自然村,路面由村民集资所修并以路代场,路权属该村村民,和村委会无关。

结果

开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路段系赵庄村委会辖区,依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并负责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公路管理单位的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确保路面平整、安全行驶”。因此,赵庄村委会应是该村级公路的管理单位。赵庄村委下辖村级公路上摊晒麦秸过厚导致原告车辆被烧毁,和赵庄村委会未尽到管理职责有直接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以20%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九条、《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赵庄村委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赵庄村委会不服并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析

我们不难看到,在农忙时节,农村公路上堆满了秸秆和粮食,不但严重影响道路的通行,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和火灾。虽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但屡禁不止。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管理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也是熟视无睹。一旦发生事故,村委会就要承担管理不严的责任。因此农村安全意识教育还要大力加强并常抓不懈,尽可能地消除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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