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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礼不认定为彩礼?

  发布时间:2014-09-12 09:56:21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的,最高法在《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章出处:河南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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