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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 宅基易主

  发布时间:2014-08-28 16:59:34


                                    户口迁出    宅基易主

    胡志远,祖籍系开封县某村人,但本人及家属的户口于1982年均已迁移至甘肃省天水市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甘肃省天水市安家落户。胡志远原本在该村有一四分地大小的宅子。随着岁月的流逝,雨打风吹中,他的四间土胚做墙,草木为盖的老屋已彻底垮塌,宅子上原本杂乱的树木在邻居树木的荫罩下已全部枯死、腐烂。2012年,该村进行旧村改造,在无法通知到胡志远的情况下,8月份,相关部门根据本村支玉河申请及相关规定,为支玉河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4年1月份,多年未归的胡志远回来了,年逾古稀、体弱多病的胡志远想趁着自己还挪得动,回故乡看看,顺便拾掇一下自己的老宅子。接下来的两天里,胡志远花钱在宅子的坑洼处填上了新土,并买了几千块砖,准备把院墙建上。

在外地打工的支玉河夫妇闻讯赶了回来,说自己有土地使用证,要求胡志远立即停止施工。胡志远不能理解,明明是自己的宅子,你支玉河凭啥干涉,你怎么可能有土地使用证呢?不顾支玉河夫妇的阻挠,胡志远强行把院墙垒了起来。

    2014年2月26日,支玉河以侵权为由把胡志远告上了法庭。2014年5月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志远已不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老宅子上也已无任何附属物,因此,胡志远已失去了继续使用这块宅子的权利。而支玉河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合理、审批合法。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支持了支玉河的诉讼请求,限胡志远自判决生效30日内,把院墙拆除。

    法官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不像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林木、等其他财产,有“所有”权。

宅基地虽然不能被“所有”,也不能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地一体”、“地随房走”的原则,如果胡志远在迁走本村户口前建造的建筑物还在,其仍可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直至建筑物灭失。

本案中胡志远早已把户口迁出本村,已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老宅子上也已无任何附属物,因此,胡志远不具备继续使用这块宅子的法律条件。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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