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饲养的动物咬伤,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受害者自身存在过错时,也要自担部分责任。
身边的事
一天中午,刘三在开封县罗王乡某条公路边等车,因天气炎热就想洗洗脸凉快一下。正巧,刘三看见路东边有间临街房,房子南山墙边有水管。不过,刘三没有马上走过去,因为就在水管旁边有个大铁笼,笼子没锁门,里面趴着一头身形硕大的藏獒正虎视眈眈地望着他,样子着实吓人。虽然有恶犬当道,可在火热太阳的炙烤下,刘三汗流浃背,十分想凉快凉快。这时,刘三发现这头藏獒被一条很粗的铁链拴着,于是他的胆子就大了起来,心想:反正藏獒有铁链拴着,可能不会被咬到。就在刘三慢慢地走近并用右手打开水管的时候,不料藏獒突然窜出,一口咬住了刘三的右手腕,刘三随即大声呼救。藏獒的主人胡大听到喊声后急忙从房中出来,帮助刘三将右手从藏獒口中挣脱出来,然后胡大立刻带刘三到医院进行治疗。
谁知,藏獒这一口咬得可是不轻。刘三住院治疗了12天,被诊断为右手腕撕裂伤并神经肌腱损伤,加上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共支出医疗费等费用一万余元。面对不菲的支出,胡大表示反对,认为刘三是咎由自取,是他主动招惹藏獒才造成的结果。双方分歧巨大,于是对簿公堂。
结果
开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三被胡大饲养的藏獒咬伤系客观事实。刘三被咬伤时圈养藏獒的铁笼门未上锁,胡大作为藏獒的饲养人应当对刘三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刘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应当能预见到危险后果且在未征求胡大的意见的情况下,到铁笼边洗手被藏獒咬伤,刘三对其自身所受损害也存在过错。根据刘三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案情,酌定刘三所受损害由胡大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三自担20%的责任。
法理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胡大作为藏獒的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刘三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所处环境中的危险因素应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因其疏于对藏獒防范,且在未征求胡大的意见的情况下自行进入本案事发之特定场所,造成自身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