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注重信访意识和调解意识相结合,在审理过程中不放过一丝调解机会。对有信访因素的案件,领导高度重视,承办人尽心尽职,争取调解结案,力求彻底化解纠纷,消除信访隐患。
该院民三庭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开封县八里湾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历史原因,被告八里湾镇政府欠原告李某借款8万余元长达10年未能归还,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原告为此对政府存在对抗情绪,并曾表示要上访解决此案。承办人于红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在开庭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终未使其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人为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无奈之下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主管副院长薛冰对此案非常重视,他通过审阅判决书,发现该案有信访因素,如强行判决,不但会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还有可能引起当事人上访。于是薛冰两次将判决书送还合议庭,并亲自参与调解,通过做大量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当事人被法官锲而不舍的敬业精神所感动。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在审理期限内得以调解解决,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消除了信访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