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开封某塑胶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某,代表公司来到开封县人民法院,送一面锦旗给范村法庭庭长曹自强,感谢他“为企业保驾护航,捍法律一身正气”。
2011年1月,开封某塑胶有限公司和家住平顶山市的王某某签订了一份订购合同书,在双方交易往来过程中,开封某塑胶公司向王某某供货价值959215.22元,而王某某仅支付305600元的货款后,便不再支付下余货款,公司一时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开封某塑胶有限公司将王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在多次寻找被告王某某无果的情况下,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并在庭审中认真核实每一组证据,最终认定被告王某某尚欠开封某塑胶有限公司货款650710.22元。遂开封县人民法院于5月20日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50710.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