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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盗窃我销赃 双方一并进牢房

  发布时间:2009-08-04 15:35:54


   近日,开封县法院对刘动动、高美现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刘动动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盗窃罪依法判处高美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判处刘新见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至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动动、高美现窜到开封县中医院门诊楼走廊内盗窃张某的“爱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142元。后将该车卖给刘新见,刘新见又加价转卖他人;

   2008年5月份,被告人刘动动、高美现窜到杞县县城,分别从红豆超市和人民医院盗窃“雅迪”牌和“小鸟”牌电动车各一辆,共价值1970元。后经高美现介绍卖给了其姑王某某;

   2008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刘动动、高美现窜到中牟县水利局家属院内盗窃杨某某的“新马”牌绿之星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4374元。后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刘新见,被告人刘新见又加价转卖他人;

   2008年7月20日下午4点多钟,被告人刘动动、高美现窜到开封县皮衣厂仓库门口盗窃张某某的“索普”牌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四块,价值800元,由被告人高美现自用;

   2007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刘动动窜到杞县西关人民医院院内盗窃郝某的绿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12元,后卖给被告人刘新见,被告人刘新见又加价转卖他人;

   2008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动动、高美现窜到杞县文化西街的红十月饭店门口,盗窃黄某某的绿色“时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5846元,后卖给被告人刘新见,刘新见又加价转卖他人;

   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动动窜到杞县中医院车棚内盗窃许某某的深蓝色“英克莱”牌电动两轮车一辆,价值2142元,后卖给被告人刘新见,被告人刘新见又加价转卖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动动、高美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动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美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流窜实施盗窃,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新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综上,开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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