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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犯罪 净化发展环境 维护社会稳定

开封县法院召开2012年公开宣判大会

  发布时间:2012-08-03 17:06:31


   为进一步打击刑事犯罪,有效预防和震慑犯罪,净化发展环境,维护开封县社会经济的稳定大局,2012年8月2日,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在县城繁华路段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依法公开宣判了两起侵财刑事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次公开宣判大会吸引了数百名群众旁听,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7年10月出生,开封县袁坊乡府君寺村人。2012年4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骑摩托车携带白手套、帽子、背包及撬杠、弯刀、铁棍等作案工具,来到开封县袁坊乡农村信用社欲将该信用社的摄像头卸下盗走,作案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翟某某用砖头将巡防队员张成飞砸伤,用撬杠和刀将信用社防盗卷帘门损坏,并持刀威胁群众以及民警,后被公安民警制服。经法医鉴定,张成飞伤属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农村信用社损失共计6280元。开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9月出生,开封县半坡店乡常店村人。自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店村及八府村,以翻墙入院、撬门等方式共入室盗窃5起,共窃取现金20200元及邮政储蓄卡一张,后在2012年3月13日再次作案时被发现,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开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近年来,开封县法院立足为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树立了法院公信力。这次公判大会的召开,充分显示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决心和信心,加大了对罪犯的震慑力度,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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