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5日下午,开封县法院对城关镇黄龙村委二组申请执行县健美活动中心一案进行强制执行。在人大代表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下,这起涉及群众集体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疑难积案最终得以执结。
城关镇黄龙村委二组1998年与县健美活动中心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属于二组的11.76亩土地承包给健美活动中心使用至2008年6月12日,定期交纳承包费。后健美活动中心实际占用13.21亩,承包费交纳至1999年12月20日。2005年城关镇黄龙村委二组将县健美活动中心起诉至开封县法院。后开封县法院依法判决县健美活动中心返还所占用的土地13.21亩,并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101519元。此案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黄龙村委二组申请执行。在执行此案过程中,阻力大,困难多,虽经多次执行,但返还土地的事项始终未得到有效的执行。
2011年5月,黄龙村委二组的群众持续反映此事,此案的执行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13.21亩土地涉及二组群众集体利益,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研究,力求早日执结。考虑到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王成宏院长多次与城关镇党委、政府领导协调,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制定执行应急预案,协调了公安等多个部门配合。5月25日下午,王成宏院长指派陈广伟副院长带领执行局、法警队全体同志予以强制执行,并邀请了市人大代表胡新社、段少革及新闻媒体记者现场监督执行。执行干警协调公安交警将堵在大门口的车辆强行拖离,将大门锁开启,将本案涉及的租赁场地交付于二组的六名群众代表。群众代表、现场围观的群众及监督执行的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均对执行过程及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