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日上午,开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校园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了以案说法,使校园的师生们以后更加注意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该院邀请了全县多所学校的校长和部分教师旁听了该案件的审理过程。
2009年1月,10岁的任某某课间在刘店乡中心小学校园内投掷飞镖玩耍,不慎将9岁的刘某的右眼扎伤。上课后,刘某的班主任和任课老师没有及时注意到刘某的异常表现,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刘某的右眼伤势被鉴定为6级伤残。2011年,刘某的法定代理人遂以任某某、刘店乡中心小学为被告向开封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开封县法院民一庭庭长文彬主持了该案件的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人身损害发生的日期、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该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争议的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质证与辩论。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文彬和王忠贵、陈志军对学校的教师生们以案释法,该做法受到师生们的好评。一名教师表示:通过参加这次庭审的旁听,扩充了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后要以实际行动要求自己与学生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