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县法院审结张趁心盗窃案,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张趁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趁心(男,1991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开封县仇楼镇小营村3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10年11月12日止;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伙同李战军(已判刑)、刘龙飞(在逃)到开封县仇楼镇小营村朱某某家,盗走天马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075元;
2008年5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趁心伙同李战军到开封县仇楼镇朱寨村朱某某家中,盗走“隆鑫”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和400元现金及手机一部,经鉴定,摩托车价值3906元;
2008年5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趁心伙同李战军到开封县仇楼镇朱寨村刘某某家中,盗走联想手机一部,价值560元;
2008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趁心伙同李鹏(在逃)到开封县仇楼镇邢庄村委马庄村王某某家,盗窃现金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趁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趁心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综上,开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