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子之心人皆有之,但如果为女儿出气却动手伤人,那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2011年9月9日,河南省开封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三妞拘役三个月。
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王三妞看到女儿正和被害人郑某某争吵,遂上前与郑某某进行厮打。打斗中,王三妞抓住郑某某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致郑某某摔伤。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的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三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三妞因琐事与郑某某厮打,将其摔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伤害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