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喜酒本是好事,谁知却生出祸端。因酒后误以为受到辱骂和别人厮打起来,感觉吃了亏拎起尖刀把多人扎伤。2011年8月26日开封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绍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5月3日晚,被告人马绍敏到本村村民家吃喜酒,误认为旁边桌上喝酒的张某骂了自己,随之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马绍敏感到身上疼,认为自己吃了亏,回家拿把尖刀在张某回家的路上等候。当张某、马某、张某某经过时,马绍敏先向马某臂部扎一刀,发现扎错人后又持刀向张某身上连轧数刀,张某某上前劝架,也被马绍敏扎伤。行凶后马绍敏逃跑,5月4日到开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经法医鉴定,张某身上多处重伤。马某、张某某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马绍敏家属共给被害人张某128500元,被害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绍敏因琐事,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重判。但案发后马绍敏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备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