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多次判处刑罚,但出狱后仍不思悔改,总想着不劳而获,在2011年4月又疯狂作案多起,后被当场抓获。2011年7月28日,开封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东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44岁的程东方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先后被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2007年9月6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好逸恶劳的程东方恶习难改,在2011年4月19日至4月20日几天中,专挑中午或傍晚人们吃饭休息的时候多次作案,先后在开封县城关镇的多个小区内偷走李某、张某某、李某某、祁某某的电动车上的电瓶共5个,总价值2733元。2011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程东方再次到开封县城关镇某公司家属楼下撬盗张某某的电动车上的电瓶时被人发现后当场抓获,盗窃未能得逞。经鉴定,该电瓶价值3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东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东方系累犯,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后,仍不思悔过,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