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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开庭后的调解

  发布时间:2009-08-04 16:44:08


    在积极推进“调解年”活动中,开封县法院讲求调解方法,加大调解力度,追求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开封县法院民三庭将这一精神落到实处,不放过任何可能调解的机会,成功调解了一起缺席开庭后的案件,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称赞。

    民三庭在审理原告开封县粮食局曲兴粮管所诉被告北京某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张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定于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但庭审当天原告按时到庭,三被告均未到庭,亦未向法院提出任何正当理由。按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当时合议庭根据这一情况完全可以缺席判决,但为了使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减少执行压力,合议庭决定在缺席开庭后,判决前再进行一次调解,并及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在调解前合议庭又做了大量调解准备工作,主管副院长薛冰还亲自指导并参与调解。经过多方努力,此案在法官的主持下于2009年3月9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起缺席开庭后的案件最终成功调解。不但原告称赞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被告张某也表示:谢谢法院给我们这次调解机会,维护了我的家庭和睦和公司的正常运营,我一定按时还清欠款。

责任编辑:张寅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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