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90”后的无业青年,不愿体会务农和打工的辛劳,竟然在两个月内见啥偷啥,疯狂作案十余起。2月22日,开封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申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幸福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9月初,被告人申龙、杨幸福伙同贺永超交叉作案,先后窜至到本村申某某的猪场、王某某的木料场、郑民高速工地、纸厂盗走小水泵二台、现金60余元、衡水老白干酒一瓶、离合轮一个、皮带轮两个、铁丝三把、小电机一台、高速工地指示牌四个、螺纹钢筋3根、压带滚一个、废铁若干,还有一次因未能将木料场的电机卸掉而盗窃未遂。以上物品总价值5629.6元。盗窃赃物大多以廉价卖掉,少数以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龙、杨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申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做出上述判决。